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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 :我們的工作人員會在接貨時重新稱重 ,此估算僅供參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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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款方式 :
現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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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條款 :
1 、托運人應準確填寫本單 ,如實告知承運人所托運貨物的名稱 、性質 、重量 、數量 、價值等必要情況 ;托運人應對所托貨物按照行業標準妥善包裝 ,使其適合運輸 。 2 、對於國家規定限製運輸的物品 ,托運人應在交貨前完成或委托承運人完成有關法律 、行政法規規定的手續 ,並附有效憑證 。 3 、托運人不得托運或在所托運貨物中夾帶國家禁止運輸的物品 ;因違背此約定造成承運人的一切損失托運人須雙倍賠償 。 4 、對已接受委托 ,後發現屬於承運人不能安全 、合法運送的物品(包括但不限於危險品 、違禁品) ,承運人保留拒絕運送的權利 ,並由托運人承擔違約責任 。 5 、委托承運人貨物重量計量單位為千克 ,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計算 。若體積重量大於實際重量 ,按體積重量計算 。 6 、貨運價格一般按照承運人的公布價 。依該價格計算得出的費用不包含接送貨費 、稅金 、政府規費以及由於托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他費用 。 7 、收貨人在收到提貨通知後最遲應在三日內提貨 ;收貨人在此期限內未提貨的應支付超出天數的倉儲費和保管費 。到貨後三個月無人提貨且承運人無法退回貨物的 ,承運人對該貨有權處置 ,在處置所得中優先扣除相關費用 。 8 、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得無故拒付任何服務費用 ;收貨人拒絕支付費用的 ,托運人承擔支付與托運物品有關費用的連帶責任 。托運人或收貨人無故不支付費用的 ,承運人可以對承運貨物行使處置權 、留置權及其他補救性權利 ,由此而產生的後果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 。 9 、承運人從貨物收運時起到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責任 ,在此期間若發生貨物損壞 、短缺 、滅失 、汙染 ,承運人負賠償責任 。 10 、承運人建議托運人辦理貨物保價運輸 ,聲明保價並支付相應保價費 。托運人聲明保價並支付保價費 ,發生貨物丟損 ,承運人按如下規則賠償 :貨物全部滅失 ,按貨物保價聲明價值賠償 ;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 ,按聲明價值和損失比例賠償 ,最高不超過聲明價值 。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的 ,按實際價值賠償 。 11 、未辦理保價而發生貨物丟損 ,承運人對空運貨物依照實際損失最高按20元(人民幣)/千克賠償 ,對汽運貨物按照實際損失在丟損貨物所對應運費的3倍以內賠償。按以上方式計算得出的賠償額超過貨物實際價值的部分無效 。 12 、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收貨款不代表該次貨物的實際價值 ;如果運輸貨物在運輸途中出現損壞或滅失賠償額按照本條款第10 、11條約定賠償與代收貨款無關 。收貨人簽名後因貨物品名、性質 、型號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貨款 ,承運人不承擔代收貨款無法收回的責任 。 13 、以下物品不予托運 :發票 、有價證券 、國家禁運的刊物 、首飾 、護照 、私人證件 、單證 、合同 、現金 、私人信函 、毒品 、珠寶 、玉器 、古玩 、字畫 、郵票 、藝術品 、稀有金屬 、液體物品 、產地來源不正確的物品 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 、易燃易爆品 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關法律禁止及難以客觀確定價值的貨物 。 14 、貨運時效一般按照承運人的公布時效 。時效不影響其他費用的結算和不可抗力免責權 。 15 、承運人對如下損失不承擔責任 : A 、因不可抗力(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 、政府行為 、戰爭等社會異常事件)造成貨物損壞 、短缺 、滅失 、汙染 、變質或遲延交付 ; B 、因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 、質量瑕疵或缺陷 、合理損耗等造成的損失 ; C 、托運人自行包裝或容器不良 ,但從外部無法發現 ; D 、托運人自行包裝 ,到達時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 ; E 、承運人包裝的非新品運輸 ,外包裝完好而內件缺少或損壞 ; F 、由於托運人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失 ; G 、承運過程中發生的一切間接損失(包括但不限於對所托運貨物的收益 、利潤 、實際用途、特殊商業價值)。 16 、凡因本單或與本單有關的爭議 ,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 ,協商或調解不成 ,任何一方均應向承運人總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。 17 、當托運人現場發貨因需求發生變化而填寫紙質運單,且填寫內容與網單不符時 ,雙方確認以運單填寫內容為準 。 18 、本單於托運人和承運人雙方簽章之時起生效 。
同意
不同意